電子商務師考試: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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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6條,“如法律要求信息須採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分享電子商務師考試: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

電子商務師考試: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

  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

在使用紙張文件的環境下,書面材料傳統上所起的功能很多,基本上包括以下11種:

(1)確保有可以看得見的證據,證明各當事方確有訂立契約的意向以及此種意向的性質;

(2)幫助各當事方意識到訂立一項契約的後果;

(3)確保一份文件可為所有人識讀;

(4)確保文件恆久保持不變,因而提供對於一項交易的永久性記錄;

(5)使一份文件可以複製為若干份,以便每個當事方持有一份同樣的數據;

(6)使之可通過簽字方式進行數據的核證;

(7)確保一份文件作成對公共機構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

(8)最後體現出書面文件作者的意向並提供該意向的一份記錄;

(9)可便於以有形的形式儲存數據;

(10)便利於稽查及日後的審計、税收或管制目的;

(11)在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書面的情況下,使之產生法律權利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傳統的書面形式所傳遞的信息或提出數據的要求,常常是在書面形式要求之上再加上其他不同於“書面形式”的概念,例如簽字和原件。而且還有多種層次的形式要求,各個層次提供不同程度的可靠性、可查核性和不可更改性。甚至在某些國家,既未註明日期也無簽署的書面文件,甚至沒有作者姓名,只是信紙上端印上名稱者,也視為“書面”,儘管在並無其他證據(例如證詞)的情況下,它在文件的作者權方面並無多大證據價值。另外,按照目前在書面環境中對於數據完整性以及對於防止作弊等問題的處理方式,一份弄虛作假的文件也會被當作“書面”看待。總之,“證據”和“當事方約束自身的意圖”這類概念應與數據可靠性和核證等較大問題相聯繫,而不應作為“書面形式”的定義。

電子技術引進之前,法律很少碰到文本在什麼中介載體上呈現的問題。在電報、電傳和傳真產生之後,也沒有出現不可克服的困難,儘管電報、電傳和傳真都包含電子脈衝的應用,但接收方從接收機中得到的一張通訊記錄紙就足以形成書面的證據了。電子商務所利用的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與電報、電傳、傳真非常相似,都是通過一系列電子脈衝來傳遞信息的。但電子商務通常不是以原始紙張作為記錄的憑證,而是將信息或數據記錄在計算機中,或記錄在磁盤和軟盤等中介載體中,因此,這種方法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數據的易消失性。電子數據以計算機儲存為條件,是無形物。一旦操作不當可能抹掉所有數據。

(2)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侷限性。傳統的書面合同只是受到當事人保護程度和自然侵蝕的限制,而電子數據不僅可能受到物理災難的威脅,還有可能受到計算機病毒等計算機特有的無形災難的攻擊。

(3)電子數據的易改動性。傳統的書面合同是紙質的,如有改動,容易留下痕跡。而電子數據是以鍵盤輸入的、用磁性介質保存的,改動、 偽造後可以不留痕跡。上述問題的存在,確實阻礙了電子商務合同合法性的進程。發展中的計算機技術已經提供和正在提供許多解決的辦法,例如防火牆技術、通信記錄、數字簽名技術等。但從另一方面講,書面合同也同樣存在偽造和塗改的情況,人們並沒有因為書面合同的缺陷而放棄使用書面合同。所以,有必要擴大傳統“書面形式”的概念。

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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