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方法技巧

來源:文萃谷 2.06W

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是促進勞動者體面就業、幸福勞動的基本條件,所以我們要時刻構建好勞動關係。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方法技巧

  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方法

第一,健全勞動標準體系。勞動標準體系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的一項基本制度保障。在推進企業改革改制和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過程中,現行勞動標準體系難以適應和滿足維護職工權益的需要,亟待完善。要加快制定新的勞動標準,進一步健全有利於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勞動標準體系。同時,要落實好現行的各項勞動標準,重點是要加強勞動定額標準管理,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特殊工時管理規定,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休假,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人文關懷,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建設,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深化勞動關係改革,創新勞動關係體制機制,形成反應靈敏、運轉有序的協調勞動關係機制,是有效預防、化解、處置勞動關係矛盾的關鍵。今後一個時期,要根據我國勞動關係工作新形勢,以實現勞動合同制度全覆蓋為重點加快完善職工權益保障機制,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法配套法規和政策,依法健全完善勞務派遣制度、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和企業裁員機制;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為重點加快完善利益共享機制,不斷擴大集體協商覆蓋範圍,積極穩妥推進行業性、區域性協商,促進企業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同步增加職工工資;以健全政府、工會和企業組織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為重點加快完善社會協商機制,充分發揮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領域重大問題的獨特作用,深入開展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活動。

第三,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隨着國家勞動保障立法步伐的加快,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任務日益加重,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特別是基層監察力量不足的問題進一步凸顯。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就是要完善和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制度,健全違法行為預警防控機制,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等多部門綜合治理機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組織開展專項執法監察和專項整治,及時有效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案件。要實行勞動保障監察網絡化、網格化管理,加強和改進監察執法的方式方法,提高監察執法的效率。要充實勞動保障監察力量,加強基層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為有效開展監察執法提供必要的裝備和經費保障。

第四,加強爭議調解仲裁。對勞動關係中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要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主,加強源頭治理,發揮調解仲裁組織的作用,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要完善和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在充分發揮調解的基礎性、前端性作用的同時,仲裁委員會依法仲裁,努力做到仲裁終結。要暢通投訴渠道,搞好裁審銜接,合理配置力量,加強相互協作,形成各級仲裁機構與司法機關的聯動機制,及時公正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健全集體爭議調處機制,加強基層社區和企業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建設,進一步完善爭議調解仲裁的組織程序和工作規則。

  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原因

(1)和諧勞動關係是社會和諧的基礎。

勞動關係作為生產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形成的一種社會關係。人是社會關係的總和,社會和諧首先是社會關係的和諧。而勞動關係作為一種最基本的社會關係,其狀況成為社會是否和諧的晴雨表。和諧社會必定是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社會,勞動關係不和諧也必然影響到全社會的`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説,和諧勞動關係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而社會和諧又是勞動關係和諧的體現與保證。

(2)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

作為市場經濟體制基礎的現代企業制度,包括明晰的產權關係與和諧的勞動關係兩大層次。勞動關係不和諧的企業是沒有生命力的,在此基礎上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發展和諧的勞動關係,廣泛調動企業和職工兩個積極性,確保生產者和經營者、勞動者與建設者和諧相處、平等合作、互利共贏,使企業保持健康持續發展的良好勢頭。

(3)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是協調勞動關係矛盾的迫切需要。

當前我國勞動關係總體是協調穩定的,職工利益得到了較好的實現。但由於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時期,經濟關係、勞動關係日益市場化、多樣化和複雜化,一些職工的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等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屢有發生。只有妥善處理勞動關係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協商協調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才能鞏固職工隊伍與社會政治的穩定。

  和諧勞動關係的現狀

(1)協調機制不夠完善。

儘管企業普遍實施了勞動合同制度,但由於誠信缺失、道德失範,勞動合同格式化現象嚴重,一些勞動合同不是在職工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履行;國有企業集體協商簽定勞動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流於形式,在非國有企業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難度較大,很不利於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建立農民增收減負長效機制、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發展和諧勞動關係以及解決人民羣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也是增強社會創造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動經濟社會建設協調發展的障礙。

(2)法律法規不夠健全。

和諧勞動關係當前工資支付立法層次低,對擴大就業、健全最低工資制度、加強企業工資分配調控和指導,發揮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對工資水平的引導作用、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逐步提高保障標準等措施,操作性不強;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等在立法方面還基本上是空白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法》的全面貫徹實施,制約了加強和改善政府駕馭行政能力的領導、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齊心協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3)實施合同不夠規範。

如國有改制企業改制後簽定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突出。並且由於轉制過程中缺少制約和監督機制,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集資款等現象時有發生,甚至有的轉制企業還強迫職工以低價買斷工齡等等。而中小企業則體現為勞動合同簽定率不高,有的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存在用工歧視、“霸王條款”,尤其是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甚至很多企業經營者以就業的壓力強迫職工長時間、高強度地勞動,還隨意剋扣和拖欠工人工資,工作環境惡劣,設施簡陋,工傷事故嚴重,欠繳或拒繳社會保險,隨意辭退和解僱工人,甚至體罰工人、侮辱人格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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