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考試藥事管理與法規復習重點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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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考試藥事管理與法規復習重點大綱

 藥品監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許可:原則*、藥品行政許可事項*

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定義及種類

行政處罰:原則*、種類、管轄*、適用方式*(不予處罰*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程序*(簡易程序*、聽證程序*)

行政複議*:複議範圍、受理機關、時限

行政訴訟*:訴訟範圍、受理機關、時限

 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硏究院:檢驗、複核

國家藥典委員會:藥典、國家藥品標準、輔料包材標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技術審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認證中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評價中心(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

  行政監督部門的職責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法註冊(質量標準)監督稽查重大查處執業藥師

衞生計生部門:中醫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不良反應藥品法典

中醫藥管理部門:中醫藥規劃中藥資源普查

發展和改革宏觀調控部門:藥品宏觀經濟藥品價格制定和監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體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登記無照行為廣告監督、處罰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產業規劃行業管理中藥材生產扶持儲備

商務管理部門:藥品流通行業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

海關:藥品進出口

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犯罪案件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對該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合理性問題不涉及。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同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包括:①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但對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①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②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③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④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⑤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⑥行政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⑦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的範圍*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行為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資格等證書變更、終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複議,只能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時一併提起。

不可申請複議的事項: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行為。

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5)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處罰的種類可歸為以下四類*——(1)人身罰(2)資格罰*(3)財產罰(4)聲譽罰:警告和通報批評兩種。

3.行政處罰的管轄*

4.行政處罰的適用方式分為*:

(1)不予處罰* :①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②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④如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②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③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④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5.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有3大類*

(1)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 *

當違法事實清楚、有法定依據、擬作出數額較小的罰款(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時,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聽證程序*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3)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

①立案。對於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②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出示證件。

③處理決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定。

④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

⑤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⑥製作處罰決定書。

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基本藥物使用管理

基本藥物使用主要要求*

①從2009年起,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所有零售藥店均應配備和銷售基本藥物;

②建立基本藥物優先選擇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

③衞生行政部門制訂臨牀基本藥物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用藥指導和監管;

④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牀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合理用藥管理,確保規範使用基本藥物;

⑤促進基層醫務人員合理用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契機,引導和規範基層醫務人員用藥行為。加強基層醫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儘快推進基本藥物臨牀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在基層普遍使用。

 基本藥物的報銷與補償

(1)基本藥物報銷規定*:基本藥物實行100%報銷,並且報銷比例要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

(2)基本藥物補償規定*

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城市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和縣(基層醫療衞生機構),要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並實現零差率銷售。

  基本藥物採購管理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是本省(區、市)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省級集中採購平台。

基本藥物採購要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鼓勵各地採用“雙信封”的招標制度,即在編制標書時分別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企業同時投兩份標書。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

(1)基本藥物逃選原則和範圍

國家基本藥物遴選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基本保障、臨牀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國家基本藥物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的,國家衞生計生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佈藥品標準的品種*。除急救、搶救用藥外,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基藥辦法》規定下列藥品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範圍* :①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②主要用於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③非臨牀治療首選的;④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⑤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⑥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嚴重反應、瀕危非首選)

(2)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調整依據和週期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必要時可適時組織調整。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品種和數量調整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①我國基本醫療衞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②我國疾病譜變化;③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④國家基本藥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⑤已上市藥品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⑥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需求保障、不良應用詢證經濟評價)

《基藥辦法》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應當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 :①藥品標準被取消的;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③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④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⑤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嚴重反應、經濟評價,取消撤銷替代)

(3)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構成

2009年至今,我國先後公佈了2009年和2012年兩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目錄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優化了品種結構,增加了品種數量,繼續堅持中西藥並重,注重與常見病、慢性病特別是重大疾病以及老年人、婦女和兒童用藥相銜接,適用於各級醫療衞生機構,是醫療衞生機構配備使用藥品的依據。

2012年版目錄除了説明和索引外,分為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中成藥、中藥飲片三個部分,其中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317種,中成藥203種,中藥飲片不列具體品種,共計520種。

第一部分是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主要依據臨牀藥理學*分類,名稱採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藥名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第二部分是中成藥,主要依據功能分類,中成藥採用藥品通用名稱。第三部分是中藥飲片,規定“頒佈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飲片為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藥品電子監管有助於建立藥品可追溯制度,防止假、劣藥品流入正規渠道,真正實現對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從2006年開始實施藥品電子監管工作,逐步實施藥品“電子身份證”監管制度。凡進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入網藥品目錄》的品種上市前,必須在產品外標籤上加印(加貼)統一標識的藥品電子監管碼。每件藥品的電子監管碼唯一,即“一件一碼”。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啟用的電子監管碼為20位。

根據關於實施藥品電子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8〕165號)要求:①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入網藥品目錄》和實施辦法,按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逐步推進的原則,分類、分批將已批准註冊的藥品列入《入網藥品目錄》,並統一納入藥品電子監管;②凡生產、經營《入網藥品目錄》中藥品的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加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入網藥品目錄》中的品種上市前,必須在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加貼統一標識的藥品電子監管碼。③凡生產列入《入網藥品目錄》中藥品的企業,在申請藥品註冊並獲得藥品註冊生產批件時,必須同時辦理該藥品電子監管網入網手續並具備藥品電子監管碼賦碼條件;④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如需經營《入網藥品目錄》藥品的,在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辦理藥品電子監管網入網手續並配備藥品電子監管碼採集設備;已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如需經營《入網藥品目錄》藥品的,應完成入網和相關設施的配備,並同時利用網絡進行數據報送;⑤對列入《入網藥品目錄》的藥品品種,未入網及使用藥品電子監管碼統一標識的,一律不得銷售。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偽造和冒用藥品電子監管碼。

“十二五”期間的總體目標是2015年實現藥品全品種全過程電子監管,保障藥品在生產、流通、使用各環節的安全。

2011年12月31日前已將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複方製劑三類藥品納入電子監管。 *

2012年2月底,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分三期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血液製品、中藥注射劑、疫苗、基本藥物全品種納入電子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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