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勞動關係情況彙報

來源:文萃谷 2.71W

市政協調研組:

和諧勞動關係情況彙報

根據此次調研課題的要求,現將我市保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有關情況彙報如下:

一、企業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落實情況

一基本情況。

1984年,市政府頒發了《黃石市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黃政發〔1984〕61號),開始在我市國有企業中試行勞動合同制度,至1995年《勞動法》正式實施後,開始在全市各類企業全面實施該制度。經過20年的發展,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26.77萬名城鎮企業職工中,簽訂勞動合同24.79萬人,簽訂率達92.6%。

1994年,原勞動部頒佈《集體合同規定》後,我市先從國有企業試點起步,逐步向各類用人單位推廣實施集體合同制度。2002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黃石市集體合同制度實施細則》,成立了黃石市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領導小組,集體合同制度在我市全面有序開展。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審核登記集體合同741份,涉及職工6.61萬人;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35份,涉及職工2000餘人;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5份,涉及職工近700人。全市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試點企業達到87户,其中公有制企業41户,私營企業44户,外資企業2户。

二採取的主要措施。

為貫徹落實企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我們主要採取了以下兩個方面的措施:

1、以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為基礎,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

一是落實目標責任,定時定量考核。市、區縣、市兩級政府將城鎮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納入年度目標考核指標,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實行責任考核,形成了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目標責任制。

二是多點促進,穩步擴大勞動合同簽訂面。通過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高企業的勞動合同法律意識;制訂勞動合同範本,供企業借鑑參考;上門為改制企業返聘職工提供指導和服務;實行勞動合同簽訂年檢制度,定期進行拉網式檢查等手段,我們先後指導改制後的私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80餘家,涉及在崗職工5.5萬餘人;市區勞動合同簽訂率達96%,大冶勞動合同簽訂率達94%,位列全省前茅。

三是預防爭議,不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我們通過完善相關配套規章,對勞動合同的簽訂、鑑證、終止、解除等法律手續提出明確要求,實行了勞動合同管理標準審查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備案制度;通過對生產經營正常的私營企業,重點加強勞動合同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環節的基礎管理,把注重簽訂率與注重履約率結合起來,保證了勞動合同切實履行;通過建立企業用工招錄、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擴面、勞動監察執法一體化的整體聯動平台,推

進了勞動合同制的.順利施行。2004年以來,全市辦理勞動合同鑑證10萬餘人,糾正違法勞動合同1.5萬餘份,督促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2.2萬餘份;去年以來,共組織審查勞動合同文本77份,涉及職工19000餘人,全市尚未發生因勞動合同審查過失導致勞動爭議案件。

2、以平等協商和規範運作為重點,全面落實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一是狠抓平等協商和規範運作。通過組織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培訓班,實行持證上崗;每年召開全市平等協商集體合同懇談會,指導企業建立平等協商組織;在全市確定了100户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規範企業試點等措施,指導企業規範了運作程序,規範了集體合同文本、規範落實集體合同內容。

二是在審查集體合同時,嚴格把握“程序關”和“政策關”,確保集體合同工作依法開展。一方面規範審查程序,在黃石勞動保障網上公示集體合同審查和報送資料程序,同時成立了集體合同審查工作專班,實行包乾審查制和責任追究制,規範了集體合同審查行為。另一方面嚴把政策標準,嚴格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作為審查集體合同中各項勞動保障指標的標尺,凡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的,要求予以改正。對於漏洞太多的,要求重新協商擬定集體合同文本。

三是大膽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行業、區域性集體合同,在集體合同形式上取得了突破。全市已有87户企業試行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全市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35份,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5份。

四是強化檢查,確保集體合同落到實處。通過指導企業和企業工會協商建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機構,對本企業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全市企業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工作進行年終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截止目前,全市沒有發現因履行集體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少數企業主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不強。有的企業主認為,勞動合同就是保障職工利益的,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規避企業主應盡的義務;有的勞動者認為,簽訂勞動合同限制了自己的擇業行為,不方便跳槽;還有的企業經營者認為,已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再簽訂集體合同是多此一舉。

二是勞動合同主體地位不對等。受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宏觀形勢影響,造成了勞動合同主體地位事實上的不對等。少數勞動保障誠信意識不強的經營者,侵犯職工的權益,而勞動者作為弱羣體,要麼忍氣吞聲,要麼被經營者用各種各樣合法的理由清理出職工隊伍。

三是平等協商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有的企業忽視了平等協商程序,勞資地位不對等,所籤的合同或工資集體協商協議並非“談”出來的,而是“造”出來的;少數私營企業主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行為不規範,隨意性強。一些改制企業工會機構不健全,尤其是部分小型企業改制後,職工人數不多,忽視了工會機構的建設,缺少了平等協商的主體,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協議的簽訂。

四是區級集體合同簽訂工作相對滯後。截止目前,市直只保留了16户企業的管理權限,其他企業下放到區級管理。由於區級勞動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相對滯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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