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考試《風險管理》難點:市場約束

來源:文萃谷 1.38W

導語:市場約束是指通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和銀行監管透明度,從而有效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促進提高銀行業整體經營水平,實現持續、穩健發展。

銀行從業考試《風險管理》難點:市場約束

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儘管市場約束作為第三支柱成為最低資本要求(第一支柱)和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第二支柱)的補充,但其實際上是將強化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作為一項重要的監管措施,其作用和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一、市場約束與信息披露

  (一)市場約束機制和各參與方的作用

1.市場約束機制

市場約束機制就是通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其經營管理透明度,使市場參與者得到及時、可靠的信息,以對銀行業務及內在風險進行評估,通過獎勵有效管理風險、經營效益良好的銀行,懲戒風險管理不善或效率低下的銀行等方式,發揮外部監督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效益,降低經營風險。

信息披露是市場約束髮揮作用的基礎。金融業務日益複雜,很多銀行都建立了自己的方法、體系來計量和評價各種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率等,這些特定的方法需要按照統一的標準告訴市場參與者。

市場約束機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得以實現,包括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中介機構管理約束、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有效的市場退出政策,以及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披露的信息進行評估等。

市場約束的具體表現:在有效信息披露的前提下,依靠包括存款人、債權人、銀行股東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驅動,使這些利益相關者根據自身掌握的信息,在必要時採取影響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合理行動,如賣出股票、轉移存款等,達到促進銀行穩健經營的目的。

2.市場約束參與方及其作用

市場約束各參與方主要有:監管部門、存款人、債權人、中介機構和專業顧問團體、評級機構、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

(1)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是市場約束的核心,其作用在於:一是制定信息披露標準和指南,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二是實施懲戒,即建立有效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執行和有效信息披露。三是引導其他市場參與者改進做法,強化監督。四是建立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促進市場約束機制最終發揮作用。

(2)公眾和存款人。存款是銀行主要的負債來源之一,公眾和存款人對銀行的約束作用表現在存款人可以進行選擇,通過提取存款或把存款轉入其他銀行,增加單家銀行的競爭壓力。銀行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必然要照顧存款人的利益,提高銀行經營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風險。

(3)股東。銀行的股東擁有銀行經營的決策權、投票權、轉讓股份等權利。股東通過行使權利給銀行經營者施加經營壓力,有利於銀行改善治理,實現對銀行的市場約束。

(4)債券持有人。債券持有人對於銀行風險的關注程度實際上介於存款人和股東之間。債券持有人的市場約束作用主要是通過債券的購買和贖回,對銀行的資金調度施加壓力,督促銀行改善經營,控制風險。

(5)評級機構。評級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能夠對銀行進行客觀公正的評級,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有關資金安全的風險信息,引導公眾選擇與資金安全性高的金融機構開展業務,並起到市場監督的作用。此外,評級機構還能為監管部門提供協助,如有利於監管部門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管理,為市場參與者提供關於金融機構目前狀況的參考。

(6)其他組織機構。

審計師:通過專業審計及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監管機構的溝通實現對銀行機構經營活動的約束。

銀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自律性行業原則,在穩健做法方面達成一致並公開發布,促使銀行機構規範地開展經營活動。

員工:通過舉報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做法,或反映其他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實現對銀行業機構的市場約束。

  (二)信息披露要求

1.信息披露內涵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説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進行披露的行為。銀行信息披露主要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報表附註、部分公司治理情況和部分風險管理隋況所構成。

2.信息披露的內容

(1)關於適用範圍。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集團中適用資本協議的母公司名稱;從會計並表和監管並表的角度説明集團內實體的不同關係;集團內資金或監管資本轉移的限制或主要障礙。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並表集團的資本中所包含的保險子公司的盈餘資本的總額;並表子公司的總體資本缺口及這些子公司的名稱;公司在保險實體的股份總額、股權比例。

(2)關於資本結構。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介紹所有資本工具的特徵及情況,特別要説明覆雜或混合資本工具的情況。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一級資本總量,並單獨披露實收資本/普通股、資本公積、在子公司股本中的少數股權、創新資本工具、其他資本工具、保險公司的盈餘資本、從一級資本中扣除的商譽及其他扣除項;二級資本和三級資本的總額;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的扣除額。

(3)關於資本充足率。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闡述對銀行目前和未來業務以及評估資本充足率的方法。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IRB法下股權投資風險的資本

要求;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總資本充足率和一級資本充足率。

(4)關於信用風險。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逾期及不良貸款的定義;專項準備和一般準備的計提方法和統計方法;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政策。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信用風險暴露的總額;風險暴露的地域分佈;風險暴露的行業或交易對手分佈;整個資產組合按剩餘合同期限進行分類;每個主要行業或交易對手的逾期及不良貸款的總額;專項準備和一般準備餘額、計提額及當期沖銷額。

(5)關於市場風險。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説明哪些資產組合使用標準法;説明採用標準法的組合具體使用的方法。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利率風險;股權頭寸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

(6)關於操作風險。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銀行認為合格的操作風險資本評估方法。

補充信息披露包括:簡述銀行採用的操作風險計量方法,以及計量方法會考慮的相關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7)關於銀行賬户的利率風險。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銀行賬户利率風險測量的頻度。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根據銀行管理層計量銀行賬户利率風險的方法,在利率向上或向下變動時,按相關幣種信息披露收益或經濟值(或管理層使用的其他指標)的增加(減少)情況。

  (三)我國銀行業信息披露管理

中國銀監會於2002年制定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強調,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應真實、準確、完整、可比,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商業銀行董事會、行長(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商業銀行應於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報告的形式對外披露信息,並將年度報告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閲。《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我國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需在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完善:一是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管,保證信息披露法律、規章得到貫徹執行;二是按照《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規定逐步完善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定,儘快建立一套既能體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精神又符合我國實際的“信息披露指引”,尤其要注重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結構、貸款質量、盈利能力和市場風險管理技術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二、外部審計

外部審計是在市場經濟深化進程中逐步壯大的社會監督力量,其基本特點是獨立性、公正性和專業性。外部審計機構接受委託對商業銀行進行審計,主要包括對商業銀行年報的審計和其他特定目的審計。只有當外部審計組織按照有關監管法律的授權或接受監管當局的委託對商業銀行進行審計時,其工作才具有風險監管的性質。

  (一)外部審計的基本要求

1.外部審計的內容與範圍

巴塞爾委員會在《核心原則》中要求銀行監管者可以視檢查人員資源狀況,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審計師對商業銀行實施檢查並達到以下目的:一是評估其從商業銀行收到報告的精確性;二是評價商業銀行總體經營情況;三是評價商業銀行各項風險管理制度;四是評價銀行各項資產組合的質量和準備金的充足程度;五是評價管理層的能力;六是評價商業銀行會計和管理信息系統的完善程度;七是商業銀行遵守有關合規經營的情況;八是其他歷次監管中發現的問題。

2.外部審計與監管機構的信息交流

國際上,監管者與外部審計機構主要通過三方會談的形式進行信息溝通。《核心原則》也要求監管者和外部審計師保持良好的溝通機制。在我國,三方會談制度已經開始廣泛使用。

3.外部審計機構的權限

為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有關法律賦予了外部審計機構以下權力:

(1)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機構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隱瞞。

(3)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構的工作,包括如實向外部審計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説明材料。

(4)及時向有關監管機構反映被審計單位的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其他阻礙審計工作的行為。

  (二)外部審計與監督檢查的關係

1.外部審計和銀行監管側重點有所不同

通常情況下,銀行監管側重於金融機構風險和合規性的分析、評價,外部審計側重於財務報表審計,關注財務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可靠性。但伴隨銀行業經營管理實踐的不斷髮展,外部審計涉及領域逐步向風險管理領域擴延。

2.外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方式、目標、內容存在共性

外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實施方式統一於現場檢查。聘用註冊會計師或進行審計,實際上也是現場檢查方式中的一種,只不過現場檢查工作不由監管人員完成,而由外部註冊會計師實施。無論是外部審計還是銀行監管,都將審查銀行會計信息、管理信息以及相關記錄,促進和保障銀行經營管理信息的真實、準確、合規,並以其作為基本目標之一。

3.外部審計和監管意見共同成為市場主體關注、評價、選擇銀行的重要依據

外部審計意見和監管意見同樣作為信息披露的內容,並因此具有相對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成為市場主體關注、評價、選擇銀行的重要依據。

4.外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相輔相成

外部審計報告是銀行監管的重要資料,銀行監管政策、相關標準和準則也是實施外部審計所依據和關注的重點。同時,在一定條件下,監管部門通過要求、委託外部審計,實現對銀行業務和經營管理信息的檢查,如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管局聘用外部審計人員、各方面專家協助檢查商業銀行有關業務。兩者互相配合並形成合力,既能促進銀行機構完善管理,也能促進監管部門完善監管,從而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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