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銀行從業風險管理考點:不良資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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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不良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資產處置的範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

2017銀行從業風險管理考點:不良資產處置

  

(一)清收處置

不良貸款清收是指不良貸款本息以貨幣資金淨收回。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保全和以資抵債。

按照是否採用法律手段,清收可以分為常規催收、依法收貸等。按照對於債務人資產等處置的方式,處置可分為處置抵(質)押物、以物抵債及抵債資產處置、破產清算等。

  (二)貸款重組/債務重組

貸款重組是當債務人因種種原因無法按原有合同履約時,商業銀行為了降低客户違約風險引致的損失,而對原有貸款結構(期限、金額、利率、費用、擔保等)進行調整、重新安排、重新組織的過程。

貸款重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屬於可重組的對象或產品。通常,商業銀行都對允許或不允許重組的貸款類型有具體規定。

(2)為何進人重組流程。對此應該有專門的分析報告並陳述理由。

(3)是否值得重組,重組的成本與重組後可減少的損失孰大孰小。對將要重組的客户必須進行細緻科學的成本收益分析。

(4)對抵押品、質押物或保證人一般應重新進行評估。

  (三)貸款核銷

核銷是指對無法回收的、認定為損失的貸款進行減值準備核銷。貸款損失的核銷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審批制度,核銷是銀行內部賬務處理過程,核銷後不再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但債權關係仍然存在,需建立貸款核銷檔案,即“賬銷案存”,銀行應繼續保留對貸款的`追索權。

  (四)貸款轉讓

不良貸款轉讓(打包出售)是指銀行對10户/項(“户”指獨立企業法人,“項”指抵債資產)以上規模的不良貸款進行組包,通過協議轉讓、招標、拍賣等形式,將不良貸款及全部相關權利義務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

商業銀行通過批量轉讓可以實現不良貸款的快速處置,與單筆不良貸款處置相比,可以迅速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提高資產質量,提高經營效益。但同時,從回收率角度來看,轉讓的本金回收率一般小於100%,即會存在處置損失。

  (五)不良資產證券化

不良貸款證券化能夠拓寬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渠道,加快不良貸款處置速度,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產質量;同時,能夠更好地發現不良貸款價格,有利於提高銀行對於不良貸款的回收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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